一、党委对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1、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4、闹无原则纠纷,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亲亲疏疏,搞小集团和闹不团结的;
5、违纪行为轻微尚未达到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问题或错误需要诫勉的。
二、诫勉对象确定后,由党委决定与本人谈话,并下发《诫勉通知书》。
三、组织实施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由医院经检监察部门具体办理。
四、根据诫勉对象的问题,诫勉期限可分为半年和一年。
五、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根据诫勉的事由,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院党委。
六、诫勉期满后,诫勉对象写出汇报材料向院党委报告,由院党委审核。经审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改正错误效果不明显的,延长诫勉期限三个月,延长期满后仍无效果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措施处理。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由院党委决定并下发通知书。
七、凡被诫勉的干部,在当年年度中不能被评为优秀,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在诫勉期部,不能提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