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市纪委和市卫生局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的手段,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院纪委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分级进行。院党委书记、院长负责班子副职廉政谈话;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院长负责各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各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在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
(一)在职廉政谈话,是指对现职党员干部围绕廉洁从政、廉洁行医的基本要求进行的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的党支部书记、委员、护(技)士长以上中层干部以及新调入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提出在新岗位上应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进行的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在新的岗位上,如何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进一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严格要求自己,戒骄戒躁,廉洁从政,敢于与违法违纪作斗争等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执行医院《党员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四)警示谈话,是指针对院内某个部门或某些干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这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谈人应针对一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院纪委提出建议,报经院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廉政谈话前,应确定廉政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方式和主谈人以及参加谈话人员;根据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廉政谈话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认真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院纪委。
第十条 进行廉政谈话,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一条 院纪委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落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领导,院党委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