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参加2018年湖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申报的人员,请于6月27日(星期三 上午8:00至下午4:30)到人力资源部报名下乡,报名时请严格按要求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相关报名条件(按卫计委2017年提供的条件报名,如有变动再及时通知)如下:
一、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报名参加了2018年副高水平能力测试的人员可以报名,但指标下来后未取得水测合格证不能参加竞聘)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条件
1.申报主任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2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4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2.申报主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副高级条件
1.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2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7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4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9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
2.申报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从事本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7年以上;
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20年或中专毕业后25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三、申报正高级能力业绩条件(任现职以来以下任何一条)
1.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2.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① 在统计源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重要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3万字以上。在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限副主编以上,字数5万字以上);
③获本专业地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名)。
四、申报副高能力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任现职以来以下任何一条)
1.权威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及以上;
2.统计源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及以上;
3.统计源期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同时获得本专业地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7名)。
五、说明
1.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申报。
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③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2.权威期刊、重要期刊的界定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示目录为标准。
3.本条件中所提供的学术期刊必须是公开发行专业性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能作为评审论文。权威期刊、SCI上发表的论文可以为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
4.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人力资源部
2018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