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具体工作由党办负责办理。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不应先斩后奏。
四、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在党委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一次的党委会上作口头汇报。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上级组织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七、院纪委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